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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
来源: 县发展改革局   日期: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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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发展和改革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兴文县委、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委发〔2019〕6号)和《兴文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兴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兴机改〔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文县发展和改革局(简称县发展改革局)是兴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兴文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接受中共兴文县委财经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兴文县委财经委员会具体工作。设置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县发展改革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调控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搞好总量平衡,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参与制订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提出多渠道融资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和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保证全县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合作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六)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价格和收费管理、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等工作。

(七)负责全县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提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

(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县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提出全县重大产业建设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全县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发展。

(九)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政策。

(十)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分析县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县级储备工作,提出重要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全县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人口发展、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县节能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县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加快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十四)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省、市、县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资源综合开发和深度利用。

(十六)协调全县铁路建设工作。负责与省、市铁路建设办公室、铁路部门、铁路设计单位等的工作衔接,组织协调和处理全县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全县铁路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的相关工作,参与合资铁路建设,研究提出合资铁路中地方资金筹措方案,监督管理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等专项资金。

(十七)负责拟订全县开展以工代赈的对策和措施,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和以工代赈项目。

(十八)负责全县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十九)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负责全县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负责库存原粮卫生监督管理,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抢险救灾,指导全县农村科学储粮工作。

(二十)制订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督促落实,指导、协调全县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县级投资粮食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制订全县粮食仓储、加工和物流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发展规划,指导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指导粮食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城乡粮食流通市场建设。

(二十一)指导全县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报告工作。贯彻国家粮食流通财务政策和会计制度,组织编报全县国有粮食企业会计报表及会计决算。负责国家、省、市和县预算拨付的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参与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

(二十二)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粮食系统统计工作。研究提出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的建议,拟订全县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并监督执行。管理社会粮食流通,保障军队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

(二十三)承担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责任。指导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提出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总规模及总体布局和收储、轮换、动用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制定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和物资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协助做好在兴中央、省、市储备粮和物资及其他政策性临时储存粮食和重要物资的管理工作。

(二十四)关于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将县发展改革局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交由县发展改革局内设相关机构承担。

(二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投资促进、统计等工作。

(二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外商投资管理。县发展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县服务业发展中心按规定权限负责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县经济合作外事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二)并购安全审查。县发展改革局、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县经济合作外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省、市商务部门和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开展外国投资者并购县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三)人口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县卫健局负责开展全县人口监测工作,实施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县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分析,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救灾物资储备。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应急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监督实施。县应急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和按程序组织调拨。

(五)能源和资源开发管理

1.电力管理。县经商科技局负责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工作,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组织拟订电力行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电力体制改革、规范和管理电力市场。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县电力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能源发展总量平衡;负责审核、转报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等国家财政性资金项目。

2.小水电开发管理。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编制河流水电规划和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审核和转报小水电项目的核准申请;县水利局负责小水电改造、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3.油气(含页岩气)企业及输送管道管理。县经商科技局、县发展改革局以及职能涉及相关部门,对应市上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和按照市上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履行各自职责任务。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印鉴、档案、机要、保密、人事编制、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事务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电子政务、绩效管理、督查督办、信息、信访维稳、政务公开、效能建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内部审计、安全应急和政务接待等工作;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群团、综合性文稿拟制和史志编纂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纪检监察等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办理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承办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商投资项目。承担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综合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按规定核准项目招标事项。负责制订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受理相关投诉,调查违规行为。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协调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参与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相关中介咨询机构的协调管理机制。

(三)综合股(价格管理股)

负责综合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主要目标。提出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负责协调、指导开发区扩区、调整和宏观管理,审核、转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发展引导资金、特色小镇基础设施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订土地政策。协调县域经济与城乡统筹发展,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负责研究提出全县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方面拟订的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我县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意见、方案等。联系、协调、指导县级有关部门、乡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全县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建立和完善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全县联合征信服务体系。指导和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负责编制全县价格改革、价格调整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按地方定价目录依法依规实施水、电、气等各类资源价格和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价格政府调定价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列入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实施定价成本监审。负责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应急成本调查、专项成本调查工作。负责全县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承担市场价格分析、预警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运作和监督。负责价格政策公布和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价格、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和旅游价格的法规和政策。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上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承担公路、桥梁通行费的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协调处理有关收费争议和价格争议等工作。

(四)规划股

负责研究提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整治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区域合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区经济协作。研究提出全县区域合作工作计划和政策。负责推动四川南向开放、长江经济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渝城市群、川南经济区、川渝合作、成宜合作以及与国内城市合作交流等对外开放、区域合作工作。

(五)投资股(铁路建设股)

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研究提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安排建议。研究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法基础设施、城市建设和城市环保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社会事业、服务业发展等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拟订和协调就业、社会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以及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统筹协调人口发展、文化和广播电视、旅游、教育、体育、卫生、民政、档案等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评估实施情况。审核、转报政法基础设施、城市建设和城市环保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老旧小区改造、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医疗卫生、交通邮政、仓储物流、基层就业、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贷款贴息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承担县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负责与中央、省、市铁路部门和省、市铁建办等的工作衔接。负责铁路项目储备,协同做好铁路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成贵铁路、叙毕铁路、珙叙铁路、山地轨道交通等项目规划建设工作。协调处理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协调做好铁路项目预可行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项目审批等工作。承担铁路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中重大问题协调工作。贯彻执行铁路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铁路建设的征地拆迁、竣工交验等工作,协调铁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与地方的关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配合拟订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协调铁路建设资本金、征地拆迁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筹集,监督管理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等专项资金,接受专项资金审计。承担县配合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农村经济股(粮食和物资储备股、县以工代赈办公室)

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农村经济、乡村振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竹、水利、畜牧和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单位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审核、转报农业、林竹、水利、畜牧、气象及有关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负责拟订全县开展以工代赈的对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我县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特殊类型地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转报以工代赈项目及建设计划。监督检查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牵头组织对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对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拟订我县粮食流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拟订粮食、食糖等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救灾物资储备计划。负责提出粮食、食糖等重要物资动用计划。负责粮食、食糖等重要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粮食、食糖等重要物资储备体系,制订我县“粮安工程”粮食收储体系、粮油应急体系、粮情监测预警体系、粮食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年度计划。承担粮食市场的预警监测、应急管理、政策性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粮油购销政策,指导开展粮油购销、产销衔接、行业流通统计工作。承担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受理、上报及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工作。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指导我县农村储粮新技术推广和农户科学储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发展优质、专用粮食订单生产,培育发展粮食流通龙头企业。负责对县级储备粮、军粮等重要物资储备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县重要物资和粮食工业统计分析工作。制定全县粮食收储、加工设施和物流体系、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提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布局建议,组织申报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等政府性资金项目并加强管理。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仓储设施的经营管理,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负责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和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负责有关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等监督管理。

(七)能源和资源股

负责提出能源和资源开发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发展和节约、能源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生态建设以及工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大产业发展等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参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环境保护规划。承担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拟订煤炭、油气开发、管道建设、天然气利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煤炭、油气发展布局,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和转报煤炭新增固定资产项目和石油天然气项目、炼油(含生物柴油)项目。推进煤炭、油气体制改革。负责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监测油气发展情况。统筹协调天然气利用和申报、配置用气指标,参与拟订加气站、充电桩布局规划。开展资源开发重大项目以及相关配套产业的推进、协调和服务。研究提出资源开发重大项目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等相关工作。审核、转报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污染治理、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技术改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等国家财政性资金项目。承担县页岩气科学开发和就地转化利用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发展改革局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股级中层干部职数8名。

保留原有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2日起施行。


单位负责人:罗光洁

办公地址:兴文县政务服务中心7楼(高铁站旁)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邮政编码:644400

联系方式:0831-882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