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兴文县委、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委发〔2019〕6号)和兴文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兴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兴机改〔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简称县教育体育局)是兴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兴文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简称县委教育工作秘书组)设在县教育和体育局,接受中共兴文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兴文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教育体育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具体措施建议,贯彻全县教育体育工作发展战略思想,落实相应政策,协调督促落实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教育体育工作计划等。县教育体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教育工作秘书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教育体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相应的贯彻实施意见、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教育体育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
(三)推进全县教育体育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负责推动教育体育多元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组织、指导教体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和环保、法制、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
(五)负责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管理和促进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和改革,组织实施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工作。
(六)统筹组织和指导实施全县教育督导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全县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县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防范办学风险,促进其健康发展。
(八)拟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学校体育整体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全县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指导体育训练、竞赛和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全县性体育竞赛和县级代表团(队)外出参赛活动,负责在兴文县举办的县级及以上赛事活动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拟订体育产业发展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十二)组织推进教育体育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体育产品生产,组织、指导、监督县级重大体育设施建设和基层体育设施建设。
(十三)负责教育体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定经费筹措、划拨、项目投资的方案,监管和督查经费使用情况,指导教体系统各类贷款和合作项目的执行。
(十四)负责教体系统人事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在职人员继续教育,贯彻落实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岗位评聘及职业资格政策制度;负责教体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教体系统安全、维稳、防邪、应急等相关工作。
(十六)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教育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文秘、保密、印鉴、档案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机关效能建设和目标绩效管理、信访、政务接待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关财务及基建、国有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牵头办理“两代表一委员”建议和提案;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法治、群团等工作;指导系统党建、意识形态、法治、群团等工作。承办局党委日常工作。
拟订教育体育体制改革政策;承担教育体育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教育体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审核行政执法文书,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推动教育体育系统政务、校务公开,拟订教育体育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统筹规划、综合管理民办教育;指导各类教育体育社团发展;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负责信访和群众工作的管理指导,承办和督查督办各类信访案件;会同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教育股(民族教育股、德育艺术与学前教育股)
负责义务教育(含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管理和发展规划。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负责民族教育、科普教育、禁毒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校园文化及留守学生之家建设、学生志愿者服务等工作;统筹义务教育教材教辅管理,指导高(职)中教材教辅建设,组织审定地方性教材;负责管理指导中小学招生、学业水平考试、学籍工作;组织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指导实施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质量监测;指导中小学科研、教改工作;参与研究全县教育体制综合改革,参与指导民办教育规划和布局调整;统筹规划、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参与教师培养培训及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少先队、共青团工作,联系本系统关工委工作;统筹规划和管理全县中等职业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征兵、“三农”及人才开发与就业培训等工作;负责成人教育、扫盲等相关工作;拟定全县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健康发展。负责学校少数民族教育相关工作。
负责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基础教育德育、艺术教育工作。拟定相关工作规划、计划,负责对学校德育、艺术教育督查指导,组织各类展示、竞赛、培训及交流活动,协助组织学校教师培训活动;参与指导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工作。
承担学前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参与研究学前教育体制的综合改革,组织实施学前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指导学前教育科研教改工作;参与指导学前教育规划和布局调整工作;协助开展学前教育教师培训;指导学前教育教材建设。
拟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组织指导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推广普通话,协助普通话师资培训相关工作;承担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三)规划财务股(安全与后勤管理股、基建股)
负责组织制定教育、体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指导下属单位、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负责拟订系统各领域经费筹措、拨款、资助扶持、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各类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筹措、使用监督和管理;负责本系统内部监察督查、资金及财务审计、财务核算工作,负责有关统计工作;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和基金会工作;负责或配合相关股室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指导拟定并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产业开发、运行;负责规范、管理全县体育彩票市场。
负责相关信息统计、分析和上报发布工作;承担所辖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属单位、学校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各项招标、投标工作。
组织、指导教育体育基本建设、文化建设;组织实施建筑安全鉴定和隐患排除;指导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指导各类援助、贷款和合作项目的执行。
贯彻执行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教体系统各领域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教体系统安全稳定、综治、防邪、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教体系统预防突发事件工作预案,配合处理安全维稳网络舆情,组织协调各类安全事故和涉稳事件的处理;组织实施教体系统建筑、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学校后勤管理与服务,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承担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人事师训股
贯彻落实教育体育人事编制管理各项政策法规,规划、指导教体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工作,指导教体系统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教体系统机构编制、岗位设置、人事档案和工资等工作;指导教体系统各单位人事管理改革,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人员聘任、交流和管理考核相关政策;负责组织教体系统各类先进典型评选、推荐表彰,组织指导各类学术技术及管理骨干、拔尖创新型人才的培养、选拔和管理,组织指导各类工作室(坊)建设和考核管理;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和资格证书管理,配合实施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教体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评聘相关工作。
(五)体育卫生股
拟定全县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发展规划、社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开展体育运动,推动学校体育、职工体育、农村体育及其它社会体育事业的发展。
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培育体育市场;严格标准和程序,完善规章制度,依法管理体育经营活动;拟定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体育训练和运动队伍、裁判队伍建设;组织或承办县级及以上竞赛活动;负责全县体育运动学校、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项目的管理指导。
负责学校体育教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全县学校公共卫生防疫与流行性、季发性疾病防控工作。指导学校体育训练和运动队伍建设,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组织学生体质监测;组织学校相关创建、竞赛活动;参与指导专业师资培训和教研教改工作;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拟订全县教育督导与评估规章制度、指导性文件,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和指导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督导评估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责监测教育发展状况;承担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教育体育局核定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总督学1名;股级干部职数5名。
保留原有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
第七条 县教育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29日起施行。
单位负责人: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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