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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旅游局
来源: 县文广旅游局   日期: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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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兴文县委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委发〔2019〕6号)和《兴文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兴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兴机改〔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简称县文广旅游局)是兴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文广旅游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历史文化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和旅游发展规划、贯彻实施意见、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事业产业发展,加强阵地建设,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旅游市场营销工作。组织参加国内外的重大旅游促销活动。
    (三)组织推动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全域旅游。
    (四)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文物、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组织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参加国际国内大型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展会活动。组织大型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动,开展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市场推广和“走出去”工作。制定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实施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惠民工程,统筹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监督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七)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八)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推动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艺术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九)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利用与考古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负责组织遴选、申报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指导乡(镇)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等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基本建设涉及文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负责全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指导全县博物馆建设管理和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文物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文物安全工作。
    (十一)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二)指导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十三)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市场行政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四)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系统生产安全、内容安全、广播电视播出安全工作。
    (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投资促进、统计等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以人民美好生活为引导,统筹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用好文化创意、科技创新和社会投资等新动能,促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加强网络文化、视听节目、旅游的服务管理和安全监管,强化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领域体制与机制改革,发展壮大文化产业,巩固旅游支柱性产业地位。
    第四条县文广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文秘、会务、档案、机要、保密、人事编制、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印章管理、后勤事务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统计、行政审批、电子政务、绩效管理、督查督办、政府采购、内部审计、政务信息公开、政务接待、项目资金监管、综合性文稿拟制。负责机关党建、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人大、政协、效能建设、作风纪律、党委信息、群团(统战、工会、妇联、共青团、双拥等)、史志编纂、“三联三同”、关心下一代、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文化股拟订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负责文化艺术普及工作,组织全县重大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文化板块行政审批;拟订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组织、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广,扶持地方性、民族性、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优秀文艺作品,推进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和文艺创作业务培训,指导全县专业文艺团体建设和业务开展,组织、指导、协调全县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负责全县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协调解决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文化项目的开发,促进经营性单位的良性发展,负责文化项目的招商引资和文化产业发展改革工作;拟订文物博物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文化遗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传承人的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文物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宣传等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项目申报和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广播电视股贯彻落实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全县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方针政策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改革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广播电视的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指导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户户通”、“村村响”“公共服务网点”工程建设;拟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旅游股拟订全县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全域旅游发展,负责全域旅游示范区、天府旅游名县、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品牌创建指导。推动重点区域和目的地的旅游规划。负责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旅游规划建设。负责旅游资源评价,协调推进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负责旅游产业发展改革、旅游培训、旅游标准化建设、旅游服务质量、旅游经济运行分析、乡村振兴、智慧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竹文化生态旅游等工作。负责全县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文化主题饭店、旅游民宿、星级饭店和星级农家乐等旅游品牌质量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生态旅游发展,负责文旅资源普查及成果转化、组织实施旅游板块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宣传营销、市场开发、对外交流合作、对外节庆活动、文旅信息采集和发布、文明旅游、网站管理、公众号管理、舆情监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执法股负责信访维稳、依法治县、依法行政、行业安全、应急管理、地质灾害、投诉办理、市场监管、“扫黄打非”、“扫黑除恶”、网格化管理、防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改革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文化旅游服务中心负责生态环境、重大项目申报及建设、投资促进、发展改革、固定资产入库、厕所革命;负责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和县农旅融合项目组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文广旅游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股级干部职数4名。
    第六条 县文广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25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兴文县古宋镇光明坝文体中心,办公电话:0831-8820110,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单位负责人: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