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兴文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兴文县机构改革方案》(兴委发〔2024〕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财政局是兴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财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乡镇、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起草贯彻落实财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办法。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县税政事项。
(三)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县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县级预决算公开。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监督国库业务,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防范财政风险。
(七)负责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县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参与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统筹推动全县金融高质量发展。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统筹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展、地方金融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建立健全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驻兴分支机构相关工作机制。
(十四)负责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协调、督促、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依据监管规则,统筹做好相关金融组织的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地方金融企业党组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信访维稳、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
(一)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县与乡镇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与乡镇政府间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落实税收制度改革,推动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三)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税务职能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县税务局等部门提出地方税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负责组织起草贯彻落实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细则,提出并组织审议税收政策建议,与县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县财政局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税收政策进行解释,县税务局对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并向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全县关税政策事项。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县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县财政局及时共享。
(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县公务服务中心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县公务服务中心在县财政局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承担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责分工
全国性银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中央金融企业及其控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县财政局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协调推动乡镇党委、政府同步做好追赃挽损、属地维稳、打击犯罪等工作。非金融企业涉及金融风险的,由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地方承担风险处置责任。
(四)与县发展改革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五)与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拟订知识产权规范交易的政策措施。县财政局负责推动拓展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支持力度,监管知识产权交易场所。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县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新闻宣传、交办督办、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维稳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有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政策研究和史志编纂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本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二)综合预算股。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县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县对乡镇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县财政预算。
拟订全县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承担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债券管理、风险防控、统计分析、考核评价、信息公开和加强政府隐性债务监管等工作。承担地方债券申报、分配、兑付等管理工作。
按管理权限管理全县税政事项、办理全县关税政策事项,负责提出地方税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组织制定和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相关工作。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贯彻落实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三)国库和采购监督管理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拟订全县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协助管理评审专家,管理供应商信息库。负责审核县级政府采购预算。核准县级政府采购方式。监督管理县级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四)经济建设投资管理股。承担工业、能源、商贸、供销、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军民融合、发改、交通、住房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竹业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建设投资预算管理,办理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贯彻执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工作。
(五)行政事业社会保障股。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科技、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拟订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并执行,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管理县级财政民口科技资金和县属学校等财政教育资金。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承担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有关工作。
(六)农业农村股。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
(七)会计股(政策法规股)。管理全县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负责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管理全县会计人员的考试和业务培训。受上级委托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贯彻落实财税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财政执法责任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组织财政普法工作。
(八)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牵头建立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制度机制。负责重大财政政策落实、财经纪律执行、行业执业质量等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工作,督促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工作。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九)资产管理股。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推进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综合执法、审计、统计、行政、政法、涉外交流、经贸合作、市场监管、信访、行政审批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参与县级部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合作与交流事务的财政有关事项。
(十)金融股。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开展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的协调。组织开展课题研究。配合推动地方金融组织统计体系建设。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驻兴分支机构的沟通联系。搭建融资对接平台,深入推进“金融顾问”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创新。协调推动全县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工作,推动企业上市改制、培育和协调工作。加强地方金融对外交流合作工作。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推动组建、培育、壮大全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承担对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推动监管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催办督查工作。对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及县属国有金融企业履行金融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通报、考核,推动压实相关责任。协调配合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国资等方面做好调查、问责和处置等工作。
组织研究防控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和政策措施。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兴分支机构的监管协作,配合建立并落实联合检查机制。联合相关部门督促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属国有金融企业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组织实施在兴注册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兴分支机构组织实施其他在兴注册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风险处置。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兴分支机构处置上市(挂牌)公司、债券、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重大风险。支持依法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并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认定,完善金融风险处置联动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风险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处置非法金融企业涉及的金融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社会众筹机构、投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参与推进全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进全县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承担财政政策与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承担县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能。拟订全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政策,拟订贯彻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产产权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财务监督管理、薪酬管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和双向交流有关工作,配合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工作规划和措施。
承担按权限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党的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财政局核定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干部职数11名(含:总会计师1名,股长职数10名)。
保留原有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
第十条 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29日起施行。
单位负责人:邵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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