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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来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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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兴文县委、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委发〔20196 号)和《兴文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兴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兴机改〔2019〕2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兴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兴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并统筹实施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并实施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七)会同相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约劳动用工合同,完善相关企业用工手续。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九)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负责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

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教育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体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工作股)。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和史志编纂工作。负责后勤管理、政务接待工作。组织办理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承担有关重大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法治建设、依法行政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财务代管单位财务核算、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统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本系统党建、宣传文明、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政法、统战、群团等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数据建设、应用和管理,协调推进信息数据资源共享,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承担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本系统离退休人员工作。

拟订内部审计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协调办理上级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工资福利股、职称改革办公)。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奖惩流动等政策,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负责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贯彻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兴(回兴)工作、定居和国(境)外机构在兴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的有关政策,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工作。

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退休、退职政策以及离休费待遇政策。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管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相关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市级和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管理等工作,审核全省性评选表彰推荐对象。

(三)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股。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牵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贯彻并指导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 贯彻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拟订并贯彻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贯彻落实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标准,指导、监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并负责相关具体事项的办理。

(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参与和指导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改革和规划的拟定,负责农民工维权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 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工作,检查指导本系统信访工作, 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社会保险及社保基金监管股。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依法监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涉及基金安全的违法违纪案件。开展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及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检查。负责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村(含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标准并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出、结余等使用情况;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决审核及汇总上报工作。

(六)人力资源服务和人才开发股(就业促进股)。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拟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建设,贯彻落实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拟订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贯彻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参与拟订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 11名。其中, 局长 1名,副局长 2名,机关党委书记 1名;股级中层干部职 6 名。

保留原有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 2 名。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20 3 17日起施行。

班子成员分工:

一、党组书记、局长曾朝中同志

主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行政全面工作。

二、党组成员、县农民工服务中心主任王政春同志

主持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工作。分管就业促进、综合目标绩效考核、机关后勤及财务管理等工作,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办公室、人力资源服务和人才开发股(就业促进股),联系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三、党组成员、县纪委监委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组长魏星同志

主持县纪委监委驻县人社局纪检监察工作。

四、党组成员、副局长车进同志

分管特殊工种工龄认定及退休、工伤认定、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监管、申述控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基层平台建设、便民服务、信访、综治维稳、依法治县、平安建设、环境保护、禁毒、安全、招商引资等工作。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社会保险及社保基金监管股、信息中心(社保卡中心)。联系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五、党组成员、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主任肖玉梅同志

主持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全面工作,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副主任刘承同志

协助抓好农民工服务中心工作,分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七、副局长邹友明同志

分管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党管武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双文明”创建、“两项改革”、营商环境、统战、群团、工会、保密、信息、调研、老龄、双拥、档案、政务公开、创文创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管理、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联系乡镇和帮扶村等工作,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人事考试中心、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八、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主任李兵同志

主持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全面工作。分管乡村振兴、旅游示范创建、对上争取等工作,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副主任赵莹同志

协助抓好农民工服务中心工作,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组(班子)成员除负责联系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外,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的相关规定,对分管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和提案回复、党风廉政、意识形态、信访维稳、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依法行政、生态环境保护、营商环境、机要保密等工作和人社局牵头的相关经济指标履行“一岗双责”职责。

单位负责人:曾朝中

地址:兴文县高铁新区人社大楼5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兴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831-8822213

兴文县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电话:0831-882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