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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局
来源: 县卫健局   日期: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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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兴文县委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委发〔2019〕6号)和《兴文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兴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兴机改〔2019〕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文县卫生健康局(简称县卫健局)是兴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兴文县中医药管理局(兴文县苗医药管理局)(简称县中医药管理局〔县苗医药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县卫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健康政策。负责拟订卫生健康、中(苗)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制定卫生健康地方标准与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牵头推进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牵头负责全县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 
      (三)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中(苗)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对全县中(苗)医药工作实行行业监管。  
      (四)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全县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依照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参与开展检疫监测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械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管体系。
       (八)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负责医疗机构、人员和行为的日常监管。
        (九)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指导全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基层卫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负责县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有关部门(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依法依规履行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投资促进、统计等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健康四川和健康宜宾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卫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提高健康意识,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卫生健康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中(苗)医药事业发展和建设高质量健康服务基地。四是更加注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科学性和持续性,加快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加强医疗、医保、医药的联动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健局负责开展全县人口监测工作,实施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改局负责全县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分析,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健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县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健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论证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内外联系、综合协调,承担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安全、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保密、目标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维稳、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组织实施健康扶贫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统战、群团、关心下一代工作等;承担民生工程统计、重点工作月报以及其他各种资料上报;牵头组织办理“两代表一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办理。拟订卫生应急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知识教育;指导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信息;负责重要任务和重大会议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综合股。承担机关和指导局管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管预算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县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依法运用审计结果。
         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评审管理;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承担与港澳台地区的卫生健康交流与合作;负责卫生健康技术人员出国研修、学习工作等的管理;承担机关和各卫生健康单位外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拟订卫生健康科教发展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健康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与技术评估;组织指导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全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拟订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工作。 指导全县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方案、规范;牵头实施全民健康信息化标准,推动卫生健康信息资源开发与共享;组织协调全县卫生健康系统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建议;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与分析等工作。 
        承担人口监测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健康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和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负责3岁以下儿童托育服务发展工作;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三)医政医管股(政策法规股)。拟订医疗机构发展规划;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有关地方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乡镇卫生院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医疗事故处理和医疗纠纷调处;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承担综合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推进护理、康复等事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行业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牵头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危险物品、医疗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措施;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测和综合评价工作。开展短缺药品监测预警。 
        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报备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牵头清理规范本系统审批服务事项,规范审批过程,集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组织实施集中审批的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承担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牵头工作。拟订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行为的监管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分级实施;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督办卫生健康违规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全县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卫生健康监管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相关危害因素监测、专项调查治理、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县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指导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实施。承担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保健对象的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预防保健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县预防保健工作;指导保健基地医院和保健队伍建设;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保健工作政策及规划;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承担县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公共卫生股(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 
         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技术服务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指导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评审评价工作;承担全县母婴保健技术和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拟订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等级评审工作,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负责传染病、慢性病、精神卫生等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及相关危害因素监测;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指导有关专业机构及队伍建设。
        拟订艾滋病、结核病、狂犬病等重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有关政策、规划和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专业机构及队伍建设;负责重大传染病等有关疫情监测。 
        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中苗医药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执行中医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中(苗)医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承担全县中(苗)医医疗技术和中(苗)医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各类中(苗)医医疗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苗)医药工作;拟订健康服务业政策、制度、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公立医院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承担全县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资源配置;指导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组织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出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建议;拟订健康服务业政策、制度、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基本建设、招商引资、招投标等工作;针对民营医疗机构制定优惠卫生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营医疗机构审批建立和运行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县卫健局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干部职数5名。 保留原有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3名。 
        第六条 县卫生健康局下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负责人:黄丽乐
        联系电话:0831-883024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法 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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