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设置兴文县乡村振兴工作机构有关事项的批复》(宜编发〔2021〕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文县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县乡村振兴局)是兴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兴文县农业农村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乡村振兴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中乡村振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中乡村振兴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乡村振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推进全县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振兴工作,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二)负责拟订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机制。
(三)统筹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和乡村治理改革发展,负责指导并实施农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负责指导并实施优秀农耕文化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四)牵头组织改善全县农村人居环境。参与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协调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指导实施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改造。负责乡村振兴示范区创建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保网络安全、政务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乡村振兴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退休人员等工作;承担机关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信访稳定网络安全、安全保卫等工作; 负责机关绩效管理及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起草全局性的重要文稿、综合性文件;组织办理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发展规划股。负责拟订全县乡村振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全县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综合统计工作;参与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承担乡村振兴考核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生态振兴政策建议;负责推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推动乡村产业深度融合;负责产业建设项目安排;负责乡村振兴示范区和乡村振兴战略先进县、先进乡镇、示范村等创建工作。
(三)成果巩固股。负责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常态化监测;开展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工作;负责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负责开展定点帮扶、对口帮扶、驻村帮扶等工作;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
(四)乡村治理股。负责拟订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组织振兴政策建议; 负责改善全县农村人居环境,负责协调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指导实施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改造;负责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和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负责指导并实施农业遗产的保护开发、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建立乡村人才培育机制,负责协调实施人才培训。
第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机关行政编制 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 2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设中层干部职数4名。
保留原有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 1名。
第六条 设置兴文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股级),核定事业编制 5名,设主任1名。主要负责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相关辅助性工作,负责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振兴的相关技术性工作,承担脱贫系统数据和乡村振兴相关信息化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负责主管部门安排布置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单位负责人:魏明桥
办公地址:兴文县古宋镇田园街1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09:00-12:0014:00-18:00
邮政编码:644400
联系电话:0831-8822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