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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信访局
来源: 县信访局   日期: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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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兴文县委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委发〔2019〕6号)和《兴文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兴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兴机改〔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文县信访局(简称县信访局)是兴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信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度,督促、协调、指导全县信访工作。 

(二)负责处理上级转来的群众来信和县内群众、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群众来访,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 

(三)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向全县各乡镇、各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事项,负责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四)协调处理“三跨三分离”信访问题;协调处理乡镇、部门提出的需会商统筹解决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和异常、突发的信访事件,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疏导、教育解释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承担市对县信访工作目标考核,牵头考核全县信访工作。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文秘、会务、印鉴、档案、机要、保密、接待、人事编制、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事务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电子政务、绩效管理、督查督办、政府采购、内部审计、政务信息公开、项目资金监管、安全应急、综合性文稿拟制、公文审核和史志编纂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纪检监察、宣传、群团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牵头组织办理“两代表一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办理;负责本单位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全县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负责《信访简报》编发和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兴文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接访室。负责接待群众到县委、县政府的来访;协调处理群众到县委、县政府的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负责对到县委、县政府的来访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转办、交办、转送重要来访事项和来访案件;负责办理上级转来的群众来信和县内群众、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转送、交办、查办重要来信事项;负责对群众来信进行综合分析,办理和反馈群众意见建议;负责信访群众到市及其以上各级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预防处置和甄别工作,掌握群众到市及其以上各级上访动态并协助妥善处理;对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办理信访工作及有关接访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三)督办室。负责督办上级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及其他重要信访事项;负责中省市集中交办、督查督办、进京非访、“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交办和督办工作;负责信访突出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负责信访案件管理;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改善工作、完善政策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施责任追究的建议;督导、协调县级部门和各乡镇办理重要信访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县政府对有关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负责兴文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信访局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干部职数3名。 保留原有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县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单位负责人:张于福

办公地点:兴文县古宋镇僰都综合市场9号楼三单元三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    14:00-18:00

邮政编码:644400

联系电话:0831-3908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