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兴文县委、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委发〔2019〕6号)和《兴文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兴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兴机改〔2019〕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兴文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简称县社保中心)是兴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副科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第三条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拟订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费率核定、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审核、计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等工作。
(三)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基金财务核算、基金管理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工作。
(四)负责全县社会保险审计稽核工作。
(五)负责全县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六)参与全县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内设7个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事务综合协调。负责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文稿的起草、修订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保密等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文书档案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效能建设、信访接待、对外宣传和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及工资等相关工作。
(二)财务股。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基金报表及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负责单位经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部门预决算编制工作。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三)审计稽核股(信息数据股)。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经办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冒领、欺诈、骗取基金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应用、数据管理和计算机维护工作。负责综合统计、调研工作。
(四)城镇职工保险股(征缴股、待遇审核股)。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费率核定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补缴核定工作。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病残津贴审核、计发工作。负责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认证服务、社会化管理服务和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计发、认证服务工作。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股。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补缴核定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缴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和职业年金审核、计发工作。负责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认证服务、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业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受理居保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和举报等工作,负责对乡镇经办的相关社保业务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七)失地农民保障股。负责为全县纳入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参保,计发生活补贴,清算养老保险补偿费等业务。负责非工伤遗属生活补贴(代发)业务管理。
第五条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参公)2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股级);股级中层干部职数7名。
第六条本规定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3月16日起施行。
单位负责人:肖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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