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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开区管委会
来源: 县经开区管委会   日期: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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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兴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兴文经开区管委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四川蒲江经济开发区等64家省级开发区的批复》(川府函〔201920号)、《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兴文县工业园区有关机构更名的批复》(宜编办〔2019274号)、《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通知》(宜编委〔202313号)等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文经开区管委会是兴文县人民政府派出行政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兴文经开区管委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兴文经开区管委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开发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经开区规划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受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经开区规划区土地使用、规划建设、项目报批等相关工作,按规定权限办理投资建设项目登记管理。

(三)负责经开区规划区党的建设、群团、工会、协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察审计等工作。

(四)负责经开区规划区内产业体系培育,争取上级产业扶持政策,指导经开区企业规模壮大、提档升级。

(五)负责经开区规划区内重大项目协调、经济运行调度,收集、分析、上报经开区各类经济数据。

(六)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开展经开区规划区内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经开区规划范围内招商引资项目建设。

(七)受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对经开区规划区范围内涉及土地征用、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政环卫、交通运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经开区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管理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九)会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做好市场监管、劳动人事、民政事务、社会治安、信访维稳、医疗教育、文化旅游、金融保险、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社会管理工作。

(十)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经开区规划区范围内入驻的各类企业实施管理,并开展好各项服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和企业发展中遇到问题。

(十一)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经开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信访维稳、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投资促进、统计等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兴文经开区管委会设下列7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负责经开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起草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文件、文稿等综合材料;及时处理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收到的各类请示、报告等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按照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批意见及时做好回复,或交办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做好跟踪督促、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承办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各类会议会务,做好会议记录纪要等工作。负责落实经开区党的建设(“两新”党建)、组织、人事、城乡基层治理、法治、宣传、精神文明和意识形态、统一战线、人民武装、工会、群团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联络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做好经开区规划区内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公共卫生安全)、民政事务、社会保障、残疾人事业、退役军人事务等民生社事管理工作。负责经开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的制定和考核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经开区财政预决算,负责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指导内设机构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保障经开区机关日常工作运行,经开区的公务接待、车辆管理等后勤事务及资产管理工作。完成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二)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经开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的使用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经开区内部的管理和工作程序,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防止腐败和滥用公职权力。负责监督经开区的财务管理,防范财务工作中的潜在风险。负责做好经开区财务审计工作。负责督促经开区规划区内在建项目的跟踪审计、竣工审计等工作。配合各级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完成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三)产业发展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经开区规划区内经济运行工作,各类经济数据的统计分析,提出重大产业发展的建议,组织拟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未来产业等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经开区企业规模壮大、提档升级。负责建立完善现代服务业发展体系,培育现代服务业新业态。负责经开区对上争取工作,争取上级产业扶持政策。负责制定和执行招商引资的总体规划与目标,明确招商的重点领域和优先方向,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策划、组织和承办经开区规划区内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经开区经济合作外事相关工作,开展招商引资,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服务项目落地建设。负责贯彻执行招商投资优惠相关政策。负责按规定权限办理固投、项目备案工作。负责对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考核兑现、表彰工作。完成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四)城乡融合发展部。负责组织拟定经开区规划区内城乡融合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牵头统筹“四化同步、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中城乡融合的各项工作,负责兴文县空铁新区“四化同步、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的各项具体事务。负责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经开区规划区内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负责落实文广旅游、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利、交通等项目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全域旅游、产城融合、三产联动、农业和旅游融合发展。负责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做好经开区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和安置等工作。完成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五)规划建设部。负责经开区规划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各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规划调整研究,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负责经开区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贯彻落实经开区规划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配合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经开区规划区城市建设规划。负责经开区规划区建设发展中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建设等综合性问题的合法性、合规性、规范性审查工作,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经开区规划区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报批等相关工作,按规定权限办理投资建设项目(固投、项目备案除外)登记管理。受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对经开区规划区范围内涉及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事项行使管理权。负责实施经开区规划区城市区域的城建类(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筑、园林绿化、公益设施建设等)相关项目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统筹推进经开区规划区项目包装储备、对上争取、“四个一批”项目清单制定及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在建项目消防审查、验收。负责项目选址、入园审查,规划手续办理。负责租用厂房项目装修方案审查。负责用地、复耕、林地报批等工作。负责项目质量监督、建设手续办理。完成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六)企业服务部。指导和帮助企业申报项目、招聘员工、劳动就业、科技创新、规模拓展、量能升级等工作,协助企业办理入驻的各种手续及报批工作。负责会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做好经开区规划区内劳动就业、金融保险等方面工作。负责统筹经开区规划区内新项目的入驻服务和跟踪促进,统筹协调和督促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办理。统筹做好经开区规划区城市区域内入驻企业的综合服务、发展指导工作,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的水、电、气等配套要素保障。负责统筹协调经开区规划区行政审批事项和授权赋能工作,并负责协调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经开区规划区内各类重要政务考察、调研活动,促进政企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负责信访维稳、矛盾纠纷排查等方面工作。负责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工作。完成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七)安全环保监管部。负责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牵头负责经开区规划区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处突、防震减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工作。根据职能部门授权,负责对经开区规划区内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好常态化的指导、管理工作,评估安全环保风险隐患,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经开区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统筹经开区规划区内城市经营的各项工作。根据职能部门授权,负责对经开区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城市秩序、环卫保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市政设施维护等工作实施具体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负责开展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环保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完成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兴文经开区管委会核定行政编制21名。其中:党工委书记1名(由县领导兼任,不占经开区领导职数)。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1名。党工委专职副书记1名(可兼任管委会副主任)。纪检监察工委书记1名(由县纪委常委兼任,不占经开区领导职数)。管委会副主任3名(不含兼职)。内设机构股级干部职数7名。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兴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24825日起施行。

单位负责人: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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