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现印发《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7日
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批复、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便民、高效”和“谁起草、谁界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公文应选择“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中的一种类型作为公开属性。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其他政策文件,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第六条 不宜面向社会公开,但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可向申请人公开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相关情形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第八条 对主要内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敏感信息或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公文,应删除相关内容并通过保密审查后予以主动公开,同时附注“本文有删减”。
第九条 公文公开属性由起草单位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注明后逐级审核。拟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及删减后公开的,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删减后公开的,应附删减后版本。
第十条 公文起草单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代拟稿时,应按要求填写《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未附《审核表》,未标注公开属性,属性认定不准确,标注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或“本文有删减”但未说明理由、未提供有关依据材料的,予以退文。
第十一条县政府办公室文秘股负责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认定进行审核把关,在《兴文县人民政府()拟文稿纸》“信息公开选项”栏填注公开属性,同时发文复核时负责对照《审核表》核对拟发公文信息公开属性选项。
第十二条 公文印制时,应按照确定的公开属性,在版记首条分割线上一行标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公文,按照涉密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不再填写《审核表》。
第十四条 公文印发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将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及时通过各种载体和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提供给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十五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将《审核表》及相关依据材料随同公文一并存档,登记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对不认真开展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出现报送公文代拟稿时未附《审核表》,未标注公开属性,属性认定不准确,标注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或“本文有删减”但未说明理由、未提供有关依据材料的,县政府办公室将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办文办会质量六条具体措施的通知》(兴府办函〔2021〕19号)规定,将其作为错情按期通报。因属性认定不准确导致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等不利后果的,县政府办公室在年度绩效考评中对公文起草单位予以扣分。
第十七条 对公文公开属性认定把关不严导致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因情势变化可以主动公开的,起草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公开属性变更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审后公开;县政府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相关公文可以变更为“主动公开”的,应要求起草单位提出变更建议,按程序报审后公开。
第十九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完善本机关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