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人民政府
关于兴文县古宋镇殡仪馆地块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书
为提升县城形象、改善旧城区殡葬行业环境,保障县殡仪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法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共涉及征收户数1户,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4500㎡。具体征收范围以政府确定公布的红线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目的:用于兴文县殡葬环境提升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部门:兴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兴文县房屋征收工作中心。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项目工程进度确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六、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
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腾空。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文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