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解读《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文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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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机构: | 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文字 |
| 信息来源: | 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 主题词: | 征地拆迁 |
为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兴文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文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兴府办发〔2022〕18号)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11月30日到期,需制定新《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兴文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征收补偿和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第一条)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和另有规定对象。(第二条)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能、职责。(第三条)
第二章 征收程序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发布要求和发布后的管理规范。(第六条)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发布要求。(第七条)
(三)《征收土地公告》的发布要求。(第九条)
(四)拟被征收人基本情况的公示要求。(第十条)
(五)补偿安置情况的公示要求。(第十一条)
(六)逾期拒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由征地部门将相关款项打入专户,视为已补偿安置完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征地补偿
(一)征收土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第十四条)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及附属设施、装修(装饰)补偿标准。(第十五条)
第四章 人员安置
(一)实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人数计算方式:安置对象的人员数量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第十八条)
(二)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安置人员的类别。(第十九条)
第五章 房屋安置
(一)房屋拆迁由被拆迁户在货币安置、还房安置、自拆自建安置三种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第二十四条)
(二)被拆迁户房屋面积的计算原则和被拆迁户中人员可以享受住房安置的类别。(第二十五条)
(三)货币安置方式。(第二十六条)
(四)还房安置方式。(第二十七条)
(五)自拆自建安置方式。(第二十八条)
(六)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第三十条)
第六章 其他补助和奖励
(一)一次性补助发放对象。(第三十二条)
(二)拆迁奖励的时限要求及标准。(第三十三条)
(三)安居奖执行对象及标准。(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规定《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第三十九条)
《办法》从2025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解读机关
《办法》由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办公室电话:0831-8829416;
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安置股电话:0831-882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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