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解读《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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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机构: | 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文字 |
| 信息来源: | 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 主题词: | 征地拆迁 |
解读《兴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兴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兴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兴府办发〔2022〕19号),于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2024年11月30日到期,需制定新《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兴文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五)《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1号);
(八)《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
(九)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宜府规〔2023〕1号)。
四、主要内容
《兴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共有八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6条,明确《办法》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征收决定,共14条,明确房屋征收计划、确定征收项目及其范围公布、暂停办理手续和暂停期限、调查登记、补偿方案起草与征求意见期限、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评估及签约,共14条,明确房屋价值的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与评估流程、评估结果的确定程序与规范要求,订立补偿协议的工作流程与要求、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条件、要求;作出补偿决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征收认定,共2条,明确房屋征收范围内建(构)筑物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的认定,包括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登记的和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认定程序。
第五章房屋补偿,共6条,明确房屋征收补偿的构成,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附属设施、特殊设施和装饰装修等,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给予补偿。
第六章补助及奖励,共2条,明确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购房补助标准;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政策性补助包括物管费补助、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补助、产权调换房屋装饰装修期补助等;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搬迁奖励标准,以及不予补偿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共3条,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处理方式。
第八章 附则,共1条,明确解释机关以及办法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25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生效前已经实施的项目,继续沿用该项目当时的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
六、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办公室电话:0831—8829416;
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政策法规股电话:0831—886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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