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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解读《兴文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
解读机构: 兴文县应急局 发布日期: 2024-12-31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形式: 文字
信息来源: 兴文县应急局 主题词: 森林防火



《兴文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令》),为便于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命令》内容。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12月29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宜宾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宜府规〔2024〕5号),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命令,切实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有效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起草了《兴文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

二、主要目标

为切实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有效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三、主要内容

明确森林防火期

2025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防火区划定

兴文县行政区域非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2、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防止“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3、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乡镇和各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

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场所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加强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落实村组干部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预报,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乡镇和国有林场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乡镇、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救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强化宣传教育

森林防火各责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3.30”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党政双指挥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实行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组)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动村(社区)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火期内,各包干责任人要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火险橙色以上预警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警示函和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局、竹中心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肃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要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本命令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四、适用范围

兴文县行政区域非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五、实施时间

20251月1日至1231日。

六、注意事项

)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防止“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七、解读人信息

夏楠,兴文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与信息股副股长,联系电话:0831-8821987

解读机构:兴文县应急

解读股室:兴文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夏楠0831-882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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