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解读《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和禁猎区等相关事宜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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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机构: | 兴文县林业和竹业发展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5-07-18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文字 |
| 信息来源: | 兴文县林业和竹业发展服务中心 | 主题词: |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和禁猎区。
二、重大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农林生产、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很有必要制定本通告。通过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和禁猎区的设定,强化野生动物管理,加大猎具的清缴力度,从源头上预防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使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繁衍得到保护,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势头,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好我县的绿水青山,同时也使广大群众了解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再上新台阶。
三、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限期性的禁止猎捕区。”
四、起草过程
为从源头上预防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势头,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我县实际,县林业竹业服务中心起草了该《通告》,起草单位书面征求了兴文县14个相关单位和全县12个乡镇的意见,收到1条意见反馈并采纳;也于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1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五、主要内容
(一)禁猎区。兴文县行政区域全部范围。
(二)禁猎期。实行全年禁猎。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四川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等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以任何方法和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枪、毒药、炸药、电网、弹弓、地弓、电子诱捕器、土枪、猎夹、猎套、鸟网、陷井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套等方法进行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责任。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贩运、走私、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规行为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林业竹业服务中心:0831-8830295;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831-7910506;县市场监管局:0831-8825503。)
(七)其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防控等特殊情形,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六、关于《通告》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2025年7月18日)30日后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七、解读人信息
解读单位:兴文县林业和竹业发展服务中心
解读股室:兴文县林业和竹业发展服务中心资源保护股。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杨叶,1819057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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